(2017)鲁018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刑初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于当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金曼、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四养殖区其母亲处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369**的轿车行驶至李某某家,在李某某家饮酒后驾驶该轿车沿宝岛街北延长线行驶,后将车停在王某某家门口。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章丘区宝岛市场雅阁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提出的辩解意见:其在车上睡觉,未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四养殖区其母亲处饮酒,当晚再于李某某处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369**的轿车沿济南市章丘区宝岛街北延长线由北向南行驶,后将车停在王某某家门口。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章丘区宝岛市场雅阁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证明:2015年7月18日23时45分许,王某某报警称在章丘区宝岛街北延长线明四养殖区,有人酒后开车盗窃狗,请求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家门口停有一辆车牌号为鲁A369**的夏利牌轿车,一男子躺在驾驶座位置睡觉,民警遂将该男子带至章丘区人民医院采血备检。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拒不到案。2016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章丘区宝岛街农贸市场雅阁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2.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有效期至2015年9月24日,鲁A369**夏利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于作花。3.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前无犯罪记录。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9日13时许,其与张某某在明四养殖区张某某母亲租房处饮酒,张某某喝了半斤31度扳倒井牌白酒,后其回明四养殖区租房处睡觉。当日17时许,张某某至其租房处,其购买一根红肠、一袋花生米及一瓶啤酒,张某某喝完该瓶啤酒。当晚21时许,张某某离开时说开车载其出去玩,其没有去。张某某离开后其睡觉。当晚23时许,张某某母亲对其说张某某盗窃其租房房东的狗,民警已经到来。其发现张某某躺在车牌号为鲁A369**轿车的驾驶座上,后交警到来,其回去睡觉。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8日22时许,其母亲发现有人盗窃其家的狗,其通过调取监控发现22时51分(监控显示时间)有人驾车至其家门口,进门将其家的狗牵出并往车上赶,其拨打110报警,民警到来之前,其与亲属出门发现门口停着一辆车牌号为鲁A369**的轿车,轿车驾驶座躺着一人。民警到来之后,驾驶座的人正在睡觉,民警让其拨打122报警。其听该驾驶座上人的母亲说他喝酒了。其家监控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快25分钟。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某日,其母亲过生日,当日13时30分许,其在母亲处吃饭并喝了四五瓶崂山啤酒。当晚19时30分许,其至李姓男子家中并在该男子处喝了一瓶崂山啤酒,其步行回其母亲处。后其驾驶车牌号为鲁A369**的夏利轿车,沿其母亲家门前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边东西路,后沿东西路行驶至李姓男子家门前的南北路并沿该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姓男子家门口。后因车钥匙找不到,其躺在驾驶坐上睡觉,交警到来后将其带至章丘市人民医院采血备检并将其带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7.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mg/100ml。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监控视频截图及查获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2015年7月18日22时51分20秒(监控显示时间,下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出现在监控中;22时51分30秒,车辆停至王某某家门口;22时52分10秒,被告人张某某从车辆驾驶座下车并试图开王某某家大门;22时54分35秒,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大门;22时54分52秒,张某某将狗从门内牵出并往其车上赶;22时55分23秒,一女子出门发现张某某,狗被放回。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时正在车牌号为鲁A369**轿车驾驶座上睡觉。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其在车上睡觉,未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辩解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当庭陈述其在其母亲处喝酒时,车放在其母亲处,其步行至李某某家并在李某某家饮酒,酒后其想停车但是没有找到钥匙,其在车上睡觉。后其又陈述称在其母亲处饮酒时,车在李某某门口停放,其当庭陈述前后矛盾。公诉机关出示监控视频截图后,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截图中驾车男子为其本人,但是辩解称其当时去李某某家尚未喝酒,李某某让其挪车,但是综合李某某、王某某证言及监控资料,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离开李某某家的时间为当晚21时许,而监控中驾车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26分许,张某某辩解此时其尚未在李某某家饮酒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承认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其当庭翻供未提出合理理由,且当庭供述前后矛盾,与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亦相互矛盾,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母亲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至李某某处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仅有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的供述证明张某某在其母亲处饮酒后驾车至李某某处,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供述其步行至李某某处,现无其它证据佐证被告人张某某系醉酒后驾车至李某某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陈 瑛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