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金有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石灰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有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石灰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有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柳荫南街*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文成,董事长。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灰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乡石灰窑村。法定代表人陈福,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有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灰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有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因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承民再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裘 民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