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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卜文华与傅江、董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江,董志立,卜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江,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潼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志立,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文华,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上诉人傅江、董志立因与被上诉人卜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江、董志立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江、董志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