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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闫冬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冬冬,王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闫冬冬,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王月辉,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闫冬冬与被执行人王月辉因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月辉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81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0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