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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毅传与赵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毅传,赵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690号原告:黄毅传,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告:赵本英,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原告黄毅传与被告赵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毅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毅传负担。审判员  王亚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