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金财与高小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财,高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221民初309号原告:马金财,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被告:高小江,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芳,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系高小江之妻。原告马金财与被告高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财、被告高小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初,被告夫妻在平安区平安镇建材市场附近开装饰装潢铺,期间以房租到期需交房租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5年8月16日写给原告借条一张,承诺2015年10月16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高小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没有意见,借款是事实,但是现在我们没钱,过几天就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初,被告高小江夫妇在平安区平安镇建材市场附近开装饰装潢铺,期间以房租到期急需交房租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随后被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原告2000元,10月16日还清。原告给被告借款后,期间多次以当面、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高小江向原告马金财借款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且被告高小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借款未偿还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被告高小江未偿还原告马金财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马金财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小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金财借款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小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