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薛玉明与泰安市鲁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百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明,泰安市鲁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百苓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321号原告:薛玉明,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常,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鲁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宋其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李百苓,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薛玉明与被告泰安市鲁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百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