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破申3号申请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勇智。2017年5月3日,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资金来源,无法组织生产,无力承担各项支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有其他盘活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申请。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陈琳琳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