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与陈祖怀、陈祖明、宜宾溢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陈祖怀,陈祖明,宜宾溢金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古街C6-1-8。法定代表人:俞培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祖怀,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执行人:陈祖明,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宜宾溢金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祥发街2幢1单元4层5号。法定代表人:陈祖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祖怀、陈祖明、宜宾溢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22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祖怀、陈祖明、宜宾溢金香酒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祖怀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处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