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长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长江,曾用名朱智江,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长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王建强、被告人朱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4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朱长江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沁阳市覃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覃怀路与南门街交叉路口时,被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并报送焦��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朱长江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为127.51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朱长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蔡某、张某证言、被告人朱长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长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朱长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朱长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朱长江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长江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