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唐大平与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平,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567号原告唐大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白草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尚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大平与被告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大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大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大平撤回对被告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唐大平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