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MarijnusVanTiggelen,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美好景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好景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