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哈成永与被告昝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成永,昝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351号原告:哈成永,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昝得胜,男,1974年8月3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哈成永与被告昝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哈成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成永称被告昝得胜已履行完毕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成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哈成永负担。审判员 达海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