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8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程锦玻璃厂与无锡市胡埭油墨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程锦玻璃厂,无锡市胡埭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8627号原告:上海程锦玻璃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秦惠国,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系公司员工),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无锡市胡埭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朱良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幸,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恩,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程锦玻璃厂诉被告无锡市胡埭油墨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程锦玻璃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范宜章人民陪审员 沈徐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