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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隋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608号原告:隋某,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寒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