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隋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608号原告:隋某,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寒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