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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东艳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艳,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王宁,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本院于2017年月日作出的(2017)内0627执86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宁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鑫荣支行开设的账号。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宁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鑫荣支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晓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