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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媛与钱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钱玉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民初681号原告:李媛,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钱玉存,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原告李媛与被告钱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媛、被告钱玉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钱玉存偿还欠款6万元;2.要求钱玉存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1月21日,钱玉存因需资金周转,先后从李媛处借款6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二年。借款到期后,钱玉存至今未予以偿还。钱玉存辩称,我没有向李媛借款6万元,我借了5.8万元,已经偿还了1.7万元。其中2015年4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我通过汇款给了李媛5000元。这些钱都是在我俩处男女朋友期间我俩一起花的,我只同意偿还李媛3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1日,钱玉存向李媛出具6万元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李媛主张钱玉存因经济困难陆续向其借款6万元,并提供借条证明其主张。钱玉存对该借条存在异议,认为该借条系双方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闹着玩写的。已经偿还1.7万元,且认为该借款用于二人共同花销,只同意偿还3万元。本院认为,该借条系钱玉存本人书写,且李媛的资金来源系其家土地被征占的占地款。钱玉存针对自己还钱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院认为,钱玉存为李媛出具借条,二者已经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信守。钱玉存应偿还李媛借款6万元。因该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对于李媛要求钱玉存偿还借款6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玉存欠原告李媛借款人民币6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钱玉存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返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玉柱—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