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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02执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乾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乾,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02执保355号申请人:易乾,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刘助礼。被申请人:吴利平,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易乾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易乾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易乾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