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1002执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乾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乾,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02执保355号申请人:易乾,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刘助礼。被申请人:吴利平,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易乾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易乾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易乾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利平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