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江翠诉张虎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江翠,张虎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韩江翠,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被执行人张虎存,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韩江翠诉张虎存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姚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