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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江翠诉张虎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江翠,张虎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韩江翠,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被执行人张虎存,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韩江翠诉张虎存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姚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