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长群与王红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群,王红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308号原告:王长群,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红涛,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长群与被告王红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群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红涛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群撤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王长群负担。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