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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长群与王红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群,王红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308号原告:王长群,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红涛,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长群与被告王红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群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红涛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群撤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王长群负担。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