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宋保存与麻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存,麻智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822号原告宋保存,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公民身份码:411224195401155612。被告麻智会,男,51岁,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宋保存与被告麻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保存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存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保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