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秀与王成专、马洪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王成专,马洪风,马洪杰,江苏泽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秀,王成专,马洪风,马洪杰,江苏泽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秀,王成专,马洪风,马洪杰,江苏泽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秀,王成专,马洪风,马洪杰,江苏泽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873号原告:杨秀,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飞,何鸣,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专,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洪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洪杰,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第三人:江苏泽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马秀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星,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诉被告王成专、马洪风、马洪杰、第三人江苏泽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秀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