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新鹏与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鹏,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212号原告:马新鹏,男,汉族,1999年2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马效成,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原告父亲,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代理人:马丽娟,女,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姐姐,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刘正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凯,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鹏诉被告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新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新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75元,向原告退还141.37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4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