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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朝万与龚世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万,龚世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132号原告:刘朝万,男,生于1970年5月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龚世伦,男,生于1993年2月2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刘朝万诉被告龚世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朝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朝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贺新轩书 记 员  安超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