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淑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赵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财保56号申请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赵淑芬,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申请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淑芬所有的邮政储蓄存款,价值人民币5,000.00元部分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在龙江银行的6,107.97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对被申请人赵淑芬所有的邮政储蓄存款,价值人民币5,000.00元部分,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0.00元,由申请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