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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大昌与大商集团大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大昌,大商集团大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白大昌。被执行人大商集团大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94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共计9985.3元,包括本金894.3元、赔偿金8943元、迟延履行利息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已支付给付申请人9935.3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