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复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荆夏建设有限公司),杨红莲,严国圣,冯艳华,金兴武,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复5号复议申请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荆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红莲,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2日。被执行人:严国圣,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8日。被执行人:冯艳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4日。被执行人:金兴武,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1日。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图公司)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东宝区法院)作出的(2017)鄂0802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宝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莲与被执行人严国圣、冯艳华、金兴武、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晶辉置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78-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晶辉置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4号楼202、203、204、205、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404、405、406、501、502、503、504、505、506;6A号楼201、202、302、401、402、501、502、601、602;6B号楼201、203、302、303、304、401、404、501、502、504、601、602、603、604共计45套房屋。2016年11月8日,华图公司向东宝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拍卖前述45套房屋侵犯了该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在晶辉置业尚未取得45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予以拍卖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东宝区法院停止对(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78-4号执行裁定的执行。东宝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对晶辉置业开发建设的住宅房45套查封后予以拍卖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拍卖的房屋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4年9月8日,同年11月26日,办理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华图公司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鸿景佳园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销售主体均为晶辉置业,享有小区房屋的所有权,华图公司作为建设工程的施工方,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综上,华图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华图公司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人华图公司申请复议称:1、东宝区法院以华图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六个月为由认定华图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因晶辉置业中途变更建设规划等原因,致使工程一直未能竣工。2016年11月21日,在华图公司的催促下,双方签订了工程决算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工程正式交付,晶辉置业接收后视为承认华图公司的施工质量合格。据此,华图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从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2、本案中所涉45套房屋既未竣工验收,也未交付给晶辉置业,在晶辉置业不享有物权的情况下,东宝区法院对这45套房屋进行拍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东宝区法院作出的(2017)鄂0802执异7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华图公司向东宝区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事由之一系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该项权利属实体权利,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东宝区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华图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东宝区法院作出的(2017)鄂0802执异7号执行裁定,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华图公司提出的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处理确属不当,依法应当撤销该异议裁定,发回东宝区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802执异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俊华审判员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皮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