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恢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岳立英、张增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立英,张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岳立英,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张增胜,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业主,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岳立英与被执行人张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利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张增胜于2010年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岳立英柴油款64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增胜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17年2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华审判员 王强儒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