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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超文、区二格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超文,区二格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财保14号申请人:李超文,男,汉族,住信宜市,。被申请人:区二格,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申请人李超文与被申请人区二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区二格所有的车牌为粤H×××××号小型普通客车(约值30000元)进行扣押。担保人李维良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中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区二格所有的车牌为粤H×××××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扣押期间,该车辆由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二、冻结担保人李维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中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世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