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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晓强与李伟、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强,李伟,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890号原告:王晓强,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安区。被告:李伟,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山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原告王晓强与被告李伟、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晓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晓强负担。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亦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