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覃卫民、刘勋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卫民,刘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覃卫民,男,1962年5月15日生,侗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号。被执行人刘勋业,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鹿寨县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相应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秋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