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丽容、林伟东与郑年良、黄国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容,林伟东,郑年良,黄国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619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容,女,汉族,1943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林伟东,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郑年良,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黄国桥,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林丽容、林伟东与被执行人郑年良、黄国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28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把被执行人黄国桥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林丽容;二、返还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399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涉案房产现有银行抵押150万元,暂无法完成过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该套房产,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郑年良、黄国桥名下价值40470元的财产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涉案房产现有银行抵押150万元,暂无法完成过户,本案已部分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2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