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汪迎春与汪志祥、汪晶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迎春,汪志祥,汪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财保3—1号原告汪迎春,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汪志祥,男,1991年10月14号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江西省乐平市童家山金星花园后面别墅区(即名郡36墅),被告汪晶晶,女,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童家山金星花园后面别墅区(即名郡36墅),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赣0281财保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汪晶晶建行乐平西街支行的62×××74账户存款47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晶晶在建行乐平西街支行的62×××74账户存款7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查卫华审判员 孙爱群审判员 李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玉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