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公司与高旭、马春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北京信金源商贸有限公司,马春艳,高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356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肖连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碧玉,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佶,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信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马春艳,总经理。被申请人:马春艳,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人:高旭,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密云支行)诉北京信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金源公司)、马春艳、高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行密云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春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密私字第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行密云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春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密私字第XX**号)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案件申请费一千九百六十七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婵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