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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周文龙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10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周文龙,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周文龙罚金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510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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