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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松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校对打印:发往单位:检察院、被告人、存档等印刷份数:15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松荣,男,1970年8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松荣犯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刘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松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松荣于2017年1月13日至1月20日间凌晨,先后6次至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吕某经营的奔驰斯太尔欧曼专修店门口处窃取活塞、液压盘等共计价值人民币8919元的汽车零部件一宗。案破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松荣于2017年1月19日1时25分许,至莱阳市风格庄街道办事处贾某经营的小贾汽修店门口处窃取刹车蹄铁、圆轴头等汽车零件一宗。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松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贾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记录、前科查询、户籍��明、工作说明、营业执照、危险性证明等书证;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莱公(开)鉴通字[2017]1005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被告人赵松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松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松荣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大部分被追回,以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松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二、责令被告人赵松荣对尚未退赔的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予以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殿章人民陪审员  王 海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路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