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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上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上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上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广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102175-0。法定代表人杜世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高坪苗族乡槐树村,组织机构代码:76995765-3。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上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10月被政策性关停,因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闭煤矿补偿款暂未拨付到位,待关闭煤矿补偿款拨付到位后,本院再依法提取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重庆上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揆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