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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候志军、左秀芬、杨国军、白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志军,左秀芬,杨国军,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02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0616332661,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波,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侯志军,,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滨河区新洋花园5号楼2单元13楼东户。被执行人左秀芬,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滨河区新洋花园5号楼2单元13楼东户。被执行人杨国军,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东街北三街坊。被执行人白静,,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东街北三街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志军、左秀芬、杨国军、白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2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