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洪翠云与裴仁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翠云,裴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翠云。被执行人:裴仁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30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裴仁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仁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