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42292号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和谐大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凯,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被告冯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0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5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澳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被告系新澳花园小区2号楼3门502室业主,房屋面积61.76平方米。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2594元。原告虽多次催缴,但被告拒绝缴纳,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呈诉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具体理由为:原告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安保及绿地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区楼宇防盗门无法正常使用,绿地被破坏,被告电动车电瓶丢失;因外墙渗水导致被告家中卧室墙面腐坏;2016年雨后小区内积水严重,造成业主出行不便。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市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澳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两份《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对原告和被告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上述合同均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的新澳花园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采取包干制的形式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多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5元。被告系新澳花园2号楼3门5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1.76平米。现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亦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快递形式对物业费进行了书面催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经查实原告服务期间在小区公共部位的维护、私搭乱建的管理等方面存有瑕疵,雨后小区内积水严重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应适当酌减部分物业费,本院依据原告服务期间的服务状况,确定酌减10%。据本院实际查明被告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为61.76平方米*0.5元*84个月=2593.9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593.9元的90%,计人民币2334.5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斌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