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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武威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威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武威,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武威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常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武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武威利用其先后在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石化区)安监局工作,负责石化区环保事务管理、经办石化区应急管理中心筹建具体事务、对石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职务便利,为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郭某、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员工戴某、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柴国锦承接相关业务提供帮助,为上海遥薇(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应急监控预警管理系统工程招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为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石化区应急管理中心管理大楼土建设计项目增加设计费用提供帮助,先后共计收受上述公司人员送予的人民币96800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陈武威先后5次收受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郭某民送予的人民币共计50800元。(1)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郭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6800元。(2)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郭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20200元。(3)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受郭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1800元。(4)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收受郭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16000元。(5)2016年7月8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法收受郭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6000元。2.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武威收受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员工戴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陈武威先后两次收受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柴某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1)2012年夏季某日,被告人陈武威在宁波市江东区新舟宾馆门口非法收受柴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2)2012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陈武威在宁波市江东区海棠路268弄2号楼下收受柴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4.2014年6月、201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陈武威先后在石化区管委会附近、上海遥薇(集团)有限公司内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及个人饰品等财物。5.2014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陈武威在宁波市江东区某咖啡店内非法收受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丁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6.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上海新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余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7000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武威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武威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150000元、木质手串一串、方形玉质挂件一件。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武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968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武威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武威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武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武威利用其先后在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石化区)安监局工作,负责石化区环保事务管理、经办石化区应急管理中心筹建具体事务、对石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职务便利,为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镇海博郭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戴某民、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员工戴鹏燕、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柴国锦承接相关业务提供帮助,为上海遥薇(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应急监控预警管理系统工程招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为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石化区应急管理中心管理大楼土建设计项目增加设计费用提供帮助,先后共计收受上述公司人员送予的人民币96800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陈武威先后5次收受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郭建民送予的人民币共计50800元。(1)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郭建民通过现金存入银行账户的方式送予的人民币6800元。(2)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郭建民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20200元。(3)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郭建民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1800元。(4)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郭建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16000元。(2016年7月8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郭建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6000元。2.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武威收受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员工戴鹏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陈武威先后两次收受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柴国锦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1)2012年夏季某日,被告人陈武威在宁波市江东区新舟宾馆门口非法收受柴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2)2012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陈武威在宁波市江东区海棠路268弄X号楼下收受柴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4.2014年6月、201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陈武威先后在石化区管委会附近上海遥薇(集团)有限公司内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余炎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及个人饰品木质手串一串、方形玉质挂件一件等财物。5.2014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陈武威在宁波市江东区某咖啡店内非法收受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丁晓东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6.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武威非法收受上海新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余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7000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武威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武威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150000元、木质手串一串、方形玉质挂件一件,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暂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郭建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6年间,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武威介绍清洁生产、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有机挥发物排放调查报告编制业务,其先后多次将项目收费20%的钱款送给被告人陈武威。2013年10月26日,其因被告人陈武威介绍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急预案编制业务,按照约定将人民币6800元打到被告人陈武威的建设银行账户;2014年2月28日,其因被告人陈武威介绍宁波互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宁波远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波三达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业务,按照约定将人民币202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人陈武威的建设银行账户,并于同年3月24日,在宁波互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余款结算后,将人民币18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陈武威的建设银行账户;2015年2月11日,其因被告人陈武威介绍爱敬(宁波)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业务和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清洁生产业务,向被告人陈武威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6000元;2016年7月8日,其因被告人陈武威介绍宁波甬华树脂有限公司的VOC(有机挥发物)排放调查报告编制业务,向被告人陈武威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2.证人郁之义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经被告人陈武威介绍,该公司曾分别于2013年、2014年委托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做环境应急预案业务和清洁生产审核业务的情况。3.证人赵跃东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互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兼总经理助理,同时负责企业安环管理工作。经被告人陈武威介绍,该公司曾于2013年委托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业务的情况。4.证人范波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经被告人陈武威介绍,该公司于2013年委托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业务的情况。5.证人柯衡山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远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经被告人陈武威介绍,该公司于2013年委托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业务的情况。6.证人应其文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在宁波三达化工有限公司任安环管理员期间,经被告人陈武威介绍,该公司委托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业务的情况。7.证人周银春的证言,证实其系德泰化学有限公司的综合部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等方面工作。经被告人陈武威介绍,该公司于2013年委托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业务的情况。8.证人谢健的证言,证实其在爱敬(宁波)化工有限公司安环科工作,经被告人陈武威介绍,该公司曾于2014年委托宁波市镇海博瑞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业务的情况。9.证人汪伟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甬华树脂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经被告人陈武威介绍,该公司于2015年下半年委托宁波博科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做VOC(有机挥发物)排放调查报告编制业务的情况。10.证人戴鹏燕的证言,证实其系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宁波分院职工,2013年被告人陈武威向其介绍石化开发区消防大队的一个土地勘查业务,事后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陈武威人民币5000元钱表示感谢的情况。11.证人蔡国锦的证言,证实其在中石化宁波工程公司环保室从事环评工作。2012年,因被告人陈武威为其介绍宁波亿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环评业务,其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陈武威现金人民币3000元、1000元的情况。12.证人张永全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亿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2年上半年,经被告人陈武威介绍,其联系了中石化宁波工程公司的柴国锦,后来签订了环评业务合同的情况。13.证人余炎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遥薇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主要负责公司相关对外业务的承接、洽谈。2012年,遥薇公司承接了石化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的规划建设方案编制业务,后又参与应急管理中心应急监控预警管理系统的招标。之后,为感谢被告人陈武威在业务接洽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其先后送给陈武威木质手串一串、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方形玉质挂件一件的情况。14.证人丁晓东的证言,证实其系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2014年,为了向石化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销售大屏幕设备,送给陈武威现金人民币10000元的情况。15.证人余明、麦棵伟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石化开发区应急中心管理大楼的土建设计业务,该项目负责人是余某,具体协调人是麦某。2015年春节前,为感谢陈武威在项目增加设计费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余明向陈武威汇款人民币7000元表示感谢的情况。16.技术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技术服务委托书等,证实涉案项目的签订情况。17.户名为陈武威的建设银行明细,证实户名为陈武威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情况。18.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武威的到案情况。19.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证实被告人陈武威退缴赃款及其受贿所得木质手串一串、方形玉质挂件一件被扣押的情况。20.工作岗位职责说明、劳动合同、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审批表、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登记审核表、中共宁波市委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文件等,证实被告人陈武威的工作岗位和职责。21.被告人陈武威的供述,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武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武威受贿所得物品木质手串1串、方形玉质挂件1件,因公诉机关未提供该涉案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据,故该两件物品的价值无法认定。被告人陈武威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武威受贿所得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陈武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武威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武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武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六千八百元及木质手串一串、方形玉质挂件一件,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俊美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戴保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