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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480号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39819N。法定代表人:陈瑞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飞,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58058M。负责人:刘鹏。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法定代表人:黄克斯。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成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