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丽苏与张宝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苏,张宝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503号原告:张丽苏,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告:张宝理,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苏诉被告张宝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张丽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