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小花与被申请人孟宏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花,孟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58号申请人赵小花,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栲栳镇鸳鸯村第二组北巷9号。被申请人孟宏伟,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舜都大道腾飞小区1-2-401室。申请人赵小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孟宏伟位于永济市舜都大道腾飞小区1-2-401室予以查封。申请人赵小花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险金额300000元,保单号:021714080211041S000009)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孟宏伟位于永济市舜都大道腾飞小区1-2-401室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晓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