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佳诉被告石国义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佳,石国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470号原告石佳法定代理人王丽被告石国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佳诉被告石国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英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傲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