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宝,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宝在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拔被执行人刘宝×××账户存款5000元。二、此款划拔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帐户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德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