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师淑环与丁景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淑环,丁景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153号原告:师淑环,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夏栓民,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生,住襄城县。被告:丁景臣,男,汉族,1969年3月9日生,住郸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淑环诉被告丁景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师淑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对被告丁景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师淑环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景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淑环撤回对被告丁景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师淑环负担。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