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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德生与黄桂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生,黄桂玲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082号原告刘德生,地址:隆化县。诉讼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玲,1964年1月10日出生,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刘德生与黄桂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