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德生与黄桂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生,黄桂玲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082号原告刘德生,地址:隆化县。诉讼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玲,1964年1月10日出生,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刘德生与黄桂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