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湛与贾喜增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湛,贾喜增,孙凤茹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977号原告:刘湛,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毓楠(刘湛之妻),1979年3月7日出生。被告:贾喜增,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凤茹,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湛诉被告贾喜增、孙凤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刘湛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湛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柴海燕人民陪审员 任桂珍人民陪审员 黄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