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俊与邓升宇合伙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黔23执恢31号本院在执行贵州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李俊申请将被执行人邓升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邓升宇在兴仁县潘家庄***金矿享有的合伙份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升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